今天是:2024年12月23日 2024年12月23日

0471-6920251

0471-3664877

0471-6960324

0471-6920457

周一至周五:上午 8:00-12:00 下午 2:30-5:30 (节假日另行安排)

周六至周日:上午 8:00-12:00 下午 休息 (节假日另行安排)

公告信息

    二维码

    公告信息 首页 - 公告信息

    内蒙古中医医院群众投诉举报受理制度

    发表时间:2016-04-01 阅读次数:18021 文章字数:1775 字体:A+ A- 【关闭】

    为了及时处理各种投诉,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,促进医院改进服务,提高服务质量,维护医院形象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规章制度,结合医院的实际情况,制定医院群众投诉举报受理制度。

    一、投诉途径与渠道

    1、医院政风行风投诉监督电话、医院电子邮箱,医院政风行风意见投诉箱。

    2、建立院总值班制度,实行24小时值班,接听电话、接待来访、受理投诉。

    3、医院党委办公室为综合接待受理、协调投诉科室,其它职能科室受理职权范围内的投诉。

    二、受理投诉的部门和范围

    1、医院办公室:受理行政事务与管理方面的投诉。

    2、党委办公室:受理医德医风方面的投诉。

    3、人事科:受理职工劳动纪律方面的投诉。

    4、医务科:受理医疗质量、医疗纠纷方面的投诉。

    5、护理部:受理护理质量、护理纠纷方面的投诉。

    6、门诊办公室:受理门诊科室服务、诊疗纠纷方面的投诉。

    7、物价科:受理医疗收费记账,医疗物价方面的投诉。

    8、保卫科:受理医院安全方面的投诉。

    9、总务科:受理后勤保障方面的投诉。

    10、器械科:受理设备管理方面的投诉。

    11、感染管理科:受理院内感染方面的投诉。

    12、药剂科:受理药品质量、价格及药事管理方面的投诉。

    13、其它应该受理的投诉问题由相应的职能部门受理。

    三、受理投诉条件

    1、投诉者必须是到我院治疗或工作关系过程中,因自己的合法权益直接受到侵害的患者和合法代理人。

    2、有明确的投诉者(对象),事实根据和具体要求。

    3、投诉者应有文字材料,或本人口诉由受理部门笔录后,投诉人签字盖章后作为投诉材料。电话方式投诉的,投诉人应报出真实姓名、联系地址、通讯方式,受理科室应做好记录。投诉的匿名信件和电话,按国务院《信访工作条例》和中纪委对匿名信处理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办理。

    四、投诉处理

    1、各职能科室应建立人民来信来访和投诉记录本,确定接受处理投诉的工作人员。

    2、投诉人到院领导、各科室口头投诉的,当时能够口头回复而投诉人又满意的,可以不按程序办理,但必需做好处理记录。

    3、在自己职权范围内处理不了的,应带投诉人到医院党委办公室做记录,然后根据投诉内容再转到相关职能科室,投诉相关科室对投诉事件当时不能答复的需要立案调查,受理科室应在7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,并通知投诉者。

    4、对缺少凭证和情况不明的投诉,要及时通知投诉者,待补齐所需材料后受理。

    5、投诉内容涉及多个职能部门的,由为首的职能部门牵头,其余部门必须无条件地配合处理,不得互相推诿扯皮,影响案情的办理。

    6、在调查核实案情时应有两人随行,要认真做好笔录并让调查人签名盖章。

    7、受理投诉的部门和办理人员要以事实为依据,以法律法规为准则,公正办案处理投诉,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。在查清事实、分清责任的基础上进行调解处理,使投诉者和被投诉者双方互相谅解,达成协议。

    8、对有重大影响、疑难、复杂的案件,实行集体会审,并征询法律顾问的意见,做到定性准确,处理得当,保证办案质量。

    9、对投诉立案调查的投诉事件,受理部门应在30日内向投诉者作出答复,对疑难、复杂的案件最迟不能超过60日,并告知投诉人延期理由。答复内容有:调查核实过程;事实证据;责任及处理意见。

    10、对调解无效的案件,及时告知投诉人按法律程序处理。

    11、投诉人无理取闹,经劝助、批评教育无效的,或投诉人捏造事实、诬告陷害他人,应及时告知公安部门处理。

    12、投诉处理完毕后,整理与案件有关的资料,立卷归档,留档被查。

    五、处罚措施

    有下列情形之一,造成严重后果的,按医院有关规定、国务院《信访条例》、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:

    1、受理投诉部门应当作为而不作为,或滥用职权,侵害投诉人合法权益的;

    2、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犯法定程序,侵害投诉人合法权益的;

    3、对收到的投诉事项不按规定登记的;

    4、对属于其法定职权范围的投诉事项不受理的;

    5、因投诉事件故意挑拨离间、激化矛盾的;

    6、职能部门未在规定期限书面告知投诉人是否受理投诉事项的;

    7、推诿、敷衍、拖延投诉事项办理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结投诉事项的;

    8、对事实清楚,符合法律、法规、规章或者其它有关规定的投诉请求未予支持的;

    9、将投诉人的材料或者有关情况,未经投诉人同意外泄,或转给被投诉的人员或部门的;

    10、办案部门或人员在处理投诉事项过程中,作风粗暴,激化矛盾并造成严重后果的;